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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处警知识(第71期):如何收集照片?
【操作规程】
1.将照片拍摄的案由、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拍摄工具、规格进行说明,由拍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。
2.妥善保存拍摄胶片或者数码拍摄工具的存储介质。
3.注明原物存放地点,勘验现场所在地。
【注意事项】
1.在拍摄物品、痕迹时,应当有比例尺作为参照。
2.应当将照片粘贴在符合案卷规格的纸张上,存入案卷。
【主要法律、法规依据】
依据一:
书证的副本、复制件,视听资料的复制件,物证的照片、录像,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、原物存放处的说明,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。(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58条)
依据二:
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,应当拍成照片;容易损坏、变质的物证、书证,应当用笔录、绘图、拍照、录像、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。
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、录像带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,应当记明案由、对象、内容,录取、复制的时间、地点、规格、类别、应用长度、文件格式及长度等,并妥为保管。(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218条)